食品安全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也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项重点法律监督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要求,同时也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今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省政府和14个市成立或调整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了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农委、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实施监管的责任机制。为强化和落实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地方政府责任,省政府连续3年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各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二)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监管能力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建立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规制度。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已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省政府和各监管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规定》等一批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监管基础能力有所改善。各级政府努力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筹措力度,建立和配置了一批检验检测机构和仪器装备,保障监管工作的基本需要。三是积极开展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基础性工作。组建了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评审机构,并建立了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规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源头治理取得初步成效。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省政府制定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20个相关部门参加的省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细化任务分工,建立了协调有效的整顿工作机制。省卫生、农委、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业等部门,以“问题乳粉”、“地沟油”、农业投入品、索证索票制度、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等为重点,开展了整顿清查和专项治理,集中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统筹力度仍需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省和大多数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均由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存在统筹力度不够、协调不畅的问题。二是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均挂靠在卫生部门,规格较低,职责不专一,人员编制不足,缺乏足够的权威和手段,难以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监管职能尚未完全到位,部分环节监管职责仍不清晰。全省大部分县(区)尚未进行监管职能调整,存在“代管”、“委托管理”的问题,给法律实施造成困难。一些地方反映,对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和监管,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大分歧,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在前店后厂、超市现制现售、小作坊、小摊贩等环节上,存在监管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三)经费保障不足问题突出,监管能力建设尚需加强。一是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缺乏保障。我省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抽样、检测经费,以及风险监测、人员培训等经费,普遍没有依法落实到位。二是人力匮乏,检测条件比较薄弱。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既缺乏专业人员,又缺乏必要的技术、交通、通讯和仪器设备等。三是检验检测资源配置不合理。各级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执法人员和检测设施装备自成体系,造成检测资源分散和重复建设,检测能力参差不齐。
(四)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对滞后,监管薄弱问题亟待解决。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我省较早地将制定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各地对此反响强烈,要求尽快制定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的呼声比较紧迫。
(五)企业责任意识亟待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企业主体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食品安全管理方式较为粗放,自检措施多流于形式。各地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漠视食品安全,惟利是图,甚至故意逃避监管,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政府的监管工作透明度不高,消费者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规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防范意识不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也需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当做民生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级政府应当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特殊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恪尽职守,毫不松懈地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重视和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坚决惩处和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二)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议借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制模式,以及吉林、山东、广东等省的做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一是加强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力度,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各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二是在政府层面上设立常设机构,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级格、编制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建议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重新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紧密衔接的监管机制。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议省政府明确各地监管职能调整时限,尽快将省、市、县(市、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监管队伍调整到位,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三)着力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建议将制定我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同时终止小作坊监管条例的起草工作,将有关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督管理规定纳入食品安全条例中,并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创造条件。
在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的过渡阶段,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前店后厂、现场制售、小作坊、小摊贩等环节的监管主体,统一对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为各地监管工作提供指导性原则和监管依据。
(四)依法保障监管经费投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依法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为我省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和完成国家下达监管任务提供充分的经费保障,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加强对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落实情况的审查监督。二是合理增加各级监管机构人员编制,有计划地加强监管队伍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整体素质,提高监管执法公信力。三是加强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布局,制定全省统一检测标准,开展对各级检测机构、各类高校和科研单位等现有检测资源的摸底调查,对全省的监管能力建设进行统一部署,加强规划,适当整合,统筹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同时建立高效的监管部门沟通交流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尽快改变目前检测资源分散、重复建设、检测手段落后的状况。
(五)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各级政府应当切实抓好对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要抓紧制定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督促各部门尽快为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起诚信档案,促进企业严格自律。要充分发挥各类食品生产行业协会、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守法,切实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大力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建设,推广农产品的规模化、基地化、标准化生产,加快食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
(六)拓展食品安全监管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应当继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加大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当进一步公开、透明,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建议省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建设统一、完善的举报投诉设施,为群众监督食品安全和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通畅、有效的渠道。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揭露和曝光食品安全事件,同时也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客观、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
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政府及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使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得到坚实保障。
信息来源:辽宁金农网
编辑:尚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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